遂宁一条龙白事

发布日期:2024-09-23

遂宁一条龙白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要求,经营性公墓审批权已由民政厅下放至市(州)民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经营性公墓审批关口


各地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各市(州)主城区、县(市、区)只能建设1处经营性公墓。对已建有经营性公墓的地区一律不得再审批新建。对无经营性公墓的地区,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墓位已售完,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按以下条件严格审批。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殡葬服务设施现状,立足于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按照公益性为主体、经营性为补充、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原则,科学合理做好安葬设施建设规划,报民政厅统筹纳入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市(州)民政局必须按照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凡未列入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


(二)严格审批条件。各市(州)民政局必须严格按照经营性公墓审批的相关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建设经营性公墓请示、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复印件、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墓地规划示意图、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设计图、墓(格)位建设标准等材料。市(州)主城区建设的经营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150亩,县(市、区)建设的经营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100亩。


(三)规范审批流程。建设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市(州)民政局,经审验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市(州)民政局下达同意建设批复,并在30日内报民政厅备案。批复内容须载明经营性公墓名称、地址、规划用地面积(亩)、建设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等,批复有效期为两年。新建经营性公墓应按照“市(州)或县(市、区)+字号+公墓”命名;原址扩建和异址新建经营性公墓按“原公墓名称+某某墓区”命名。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相关要求,及时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认领相关事项,按程序接件、办件。民政厅已下达的经营性公墓建设批复,凡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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