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3
遂宁丧事丧葬服务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经营性公墓必须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有效控制用地规模,促进安葬用地良性循环。鼓励支持现有经营性公墓利用存量土地建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一)坚持节地生态标准。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建设墓位占地面积(含墓位通道、周围空地或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公墓用地规划许可面积的50%,其余土地用于建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附属用房。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0.8平方米,墓体高度不超过0.2米,逝者信息可刻在墓盖上,不建墓碑。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
(二)加强建设全程监管。各市(州)民政局要指导经营性公墓建设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划用地面积、节地生态安葬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指定专人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比例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超标准建设墓位等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即时整改。对因违规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重大舆情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经营性公墓竣工后,各市(州)民政局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改正,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州)民政局核发统一制作的《某某市(州)经营性公墓证书》(分正本、副本),正本用于悬挂公示,副本用于年检登记、提供证明等。证书内容应包括编号、公墓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公墓地址、经营范围、批建面积、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建文号、批建日期等相关信息。副本背面应设置年检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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